概念:9.文化与自然遗产

作者:郭思瑶(编译)、孙美茹(审校) 时间:2023-05-25


文化遗产patrimonio cultural是人类社会创造活动产物的集合在人际、代际间不断继承、传播、发展、完善。文化遗产具有增强某一特定群体的身份认同、强化其共同体意识、作为该群体独有特征的作用。从存在形态上来看,文化遗产可以分为“物质文化遗产(patrimonio material cultural)”与“非物质文化遗产(patrimonio cultural inmaterial)”两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在1972年发布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ción sobre la Protección del Patrimonio Mundial Cultural y Natural》中,将物质文化遗产定义为以下三类:

1. 文物:从历史、艺术及科学角度上看,具有突出普适性价值的建筑、雕塑及绘画作品、具有考古性质的元素或构造、碑刻、洞窟以及特征的集合。

2.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及科学角度上看,在建筑式样、组织方式以及与景色相结合上具有突出普适性价值的独立或相互连结的建筑物集群。

3. 遗迹: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的角度上看,由人类或由人类与自然共同完成的、具有突出普适性价值的、包括考古遗址在内的工程及区域。

2003年发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ción para la Salvaguardia del Patrimonio Cultural Inmaterial)》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遗产”的定义进行了补充,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样纳入考量的范围,认为其与物质文化遗产及自然遗产(patrimonio natural)间具有相互依存性。公约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被定义为:被特定社区、群体或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用法、表现形式、表达方法、知识、技术以及与之相应的工具、物品、手工艺品及文化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在代际间传递,其所属的社区及群体会依据环境以及与自然、历史的互动,不断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再创造,为其提供身份认同感与延续感,从而增强对于文化多样性、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自然遗产是一个社会从先人手中继承的自然或环境财富的总和。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自然遗产被定义为三类,包括:

1. 从美学及科学角度上看,具有突出普适性价值的、由物质及生物结构(或此类结构群)所构成的自然景观。

2. 从美学及科学角度上看,具有突出普适性价值的地质及地文结构以及构成受威胁动植物栖息地的被明确划定的区域。

3. 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学角度上看,具有突出普适性价值的自然地点或被明确划定的自然区域。

Fuentes: ILAM, https://ilamdir.org/preguntas-sobre-patrimonio/; UNESCO, https://ich.unesco.org/es/convenci%C3%B3n#, https://es.unesco.org/about-us/legal-affairs/convencion-proteccion-del-patrimonio-mundial-cultural-y-natu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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